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2-8760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06-13 18:56:33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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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收储行为,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及五金产业低效整治攻坚行动需要,结合我市工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工业用地的收储清退亟需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而原城区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政策对城区工业用地的腾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比较大,一般是单个企业用地腾退,无法进行大区块连片土地收储,不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该政策。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分为5部分,主要包括:
(一)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公开透明、依法稳妥”等4条原则。
(二)收储范围。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镇规划实施、重点工程建设、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产业调整等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为更好地配合全市低效用地整治,结合历次讨论意见,将收储范围从城区扩大到全域。
(三)收储流程。该部分明确了收储的8个步骤,分别是提交申请、权属核查、评估测算、方案报批、签订合同、支付补偿、交付土地、权属变更。
(四)收储补偿方式。建立全市工业用地价格评估体系,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及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在工业用地价格评估体系的指导下进行市场评估、双方协商,主要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补偿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以及停产停业补偿。被收储地块的原土地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的,按补偿总额的15%给予奖励。
集体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款在村集体同意征收的前提下,按同等条件下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标准的50%计算,扣除相关征地补偿费用后予以补偿。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的部分按建安成本评估重置价格进行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款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五)其他事项。对保障措施、土地污染治理、土地收储后管护等进行了明确。镇(街道、区)做好政策处理、日常管护工作,土地收储入库后,按收储总额的5%奖励镇(街道、区),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曹伟华
联系电话:13588608756(64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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