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2-87604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2-06-13 |
文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工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推动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精准推进低效用地整治提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有效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浙江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永康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制定了《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部分。
(一)总体目标。明确了实施低效工业用地整治要达到的预期效果:逐步建立完善工业用地管控制度,划定工业控制线,对工业用地实行严格保护。工业控制线内,实行“工地工用”,逐步提高土地产出率,原则上限制改变用途;工业控制线外,实行有序腾退,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逐步实施到位,实现“破散促聚”。
(二)整治对象。结合五金产业转型升级攻坚行动方案,提出整治对象范围:闲置工业(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用地及七类低效工业用地。
1.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工业用地。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规划要求及投资强度完成开竣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工业用地。
2.低效工业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企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能耗等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依法需要关停的工业企业用地。
(3)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容积率1.4以下,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需搬迁改造的工业用地。
(4)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下、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在低效出清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5)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用地。
(6)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工业企业用地。
(7)历史遗留问题等其他需要整治提升的工业用地。
(三)整治方式。针对需整治提升的低效工业用地,提出收回收购储备、置换整合入园、企业整合重组、“退二优二”提升、限期开发建设、倒逼腾退出清等六种实施途径。
(四)政策措施。针对低效工业用地现状,围绕六种整治提升实施途径,提出十三条具体操作办法。主要内容有:对属历史遗留问题已供地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由市低效整治工作专班认定后,在签订《标准地投资监管协议》《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合同》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对因城乡规划调整,须同时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异地置换;工业企业以“零地技改”“成片改造”方式进行“退二优二”整改提升,提高容积率、自持使用不分割转让且符合荷载率标准的,按荷载率1吨以下的20元/㎡、1吨以上(含)的120元/㎡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中涉及的零星边角地、夹心地,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可协议出让;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重点连片开发区块内的工业企业用地,由政府收回重新规划用于建设标准厂房的,可根据原企业合法用地面积按规划后的容积率折算成相应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进行产权置换;对因城乡规划修改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存量工业用地,有条件的允许实施工业项目改造;对列入重点整治区域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村集体工业用地,在规定时间内村集体自行拆除的,可参照小微园政策关于工业用地遗留问题处置方式整合入园安置或者给予同等价值的权益。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曹伟华
联系电话:13588608756(648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