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2223/2022-90623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06-17 09:54:4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近日
安徽籍男子王某为拓展自身公司业务竟对原公司电脑下手了!
最终,该王某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永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5月23日下午,永康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某汽车修理公司负责人王女士报警称,自己公司的客户资源可能遭到前员工的窃取。
原来,王女士发现,2022年5月初以来,原先公司的客户在登记录入修理信息系统后,都陆续跑到别家修理厂修车,对公司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经私下了解和分析,王女士认为自己公司的客户资源极有可能是被前员工王某窃取,遂选择报警。
接到报警后,网安大队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2017年至2020年8月,王某在王女士经营的汽车修理公司做机修工作,担任机修小组长职务。王某离职后,自行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店,由于生意惨淡,便起了从原公司“挖客户”的心思。从2021年5月份开始,通过冒用原公司在职员工的账号,王某多次登入公司系统后台窃取客户信息,用手机号码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拉取客户。
5月24日,永康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依法对王某进行传唤。经询问,王某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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