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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2-88105 发布机构: 市府办(金融办) 发文时间: 2022-06-30
文号: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来源:市大数据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30 11:4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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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每年组织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全面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务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年度报告、信息报送情况;

(八)相关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市政务公开办起草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文件。

(二)被考核单位每年年底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评分、整理形成工作汇报材料,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政务公开办。

(三)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细则,结合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督查等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分,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采用1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与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考评结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绩。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其行政主管或联系部门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