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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44016495U/2017-73786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2-06-06 10:25:15 文号 -
主题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2-06-06 1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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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扶对象和二女户对象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 现存一个子女;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奖扶当年满60周岁。

(二)二女户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 现存两个女儿;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奖扶当年满60周岁。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和二女户奖扶对象

1.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

2. 未婚单亲收养的;

3. 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 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 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四)奖扶程序和所需材料

1. 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浙江省农村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并填写《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承诺书》。

2. 村(居)评议:村干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情况复杂的,增加出具情况说明,并在村(居)张榜公示10天。

3. 镇(街道、区)初审公示:初审调查后出具情况调查报告,并在镇(街道、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4. 市卫健局审核、公示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对象社保卡中。

(五)奖扶标准

1.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12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1440元/人(省标准是每人每月80元)。

2. 二女户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六)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 死亡的;

2.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 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 户口迁移出本市的;

5.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截止时间确认: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根据我市相关文件规定:

1.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2000元/人。

2. 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内的,特扶金为每人每月14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6800元/人。

3. 女方年满42周岁,独生子女不幸亡故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公益金慰问10000元。也同等享受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20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 本人死亡的;

2. 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 户口迁移出本市的;

4. 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三、特别说明

1. 本人申请及各镇(街道、区)上报和录入的开始时间上一年度的9月,截止时间一般为奖扶当年1月,请申请人尽早申报。

2. 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在次年申报。

四、年审、复核和监督举报

1. 市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

2. 申报详情,请咨询市卫生健康局或各镇(街道、区)卫计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

卫生健康局:87101551、87101557    各镇(街道、区)卫计办

镇(街道、区)

办公电话

镇(街道、区)

办公电话

镇(街道、区)

办公电话

东城街道卫计办

87216928

舟山镇卫计办

89270611

唐先镇卫计办

89267357

西城街道卫计办

86466301

古山镇卫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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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6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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