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2-88192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2-07-01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2〕4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GYKD01-2022-0001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奖对象为永康市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二)评审工作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向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镇(街道、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三)每年评定一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获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2个。
(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和在“质量强市”“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组织申报。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组由3名及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市评委会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重大事项;
2.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二)市评审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进行资料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3.确定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团队,监督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4.向市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拟定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5.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6.负责质量奖梯队培育库的建立和维护;
7.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三)评审员资格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质量管理或拥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5年以上,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熟练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
4.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评审组主要职责
1.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
2.撰写评审报告;
3.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4.其他有关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五)其他部门主要职责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区)、各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三、申报条件
“质量奖”申报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永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1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B类及以上,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档及以上,服务业组织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企业符合永康市建筑业培育企业及以上评价标准,近3年获得或参建优质工程奖项目2项及以上、或获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项目2项及以上。对规模以下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七)申报前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劳动纠纷、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评审标准
(一)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总分为1000分。
(二)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580分,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五、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市评审办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区)、各行业协会等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镇(街道、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评审办。
六、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市评审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二)资料评审
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遵循好中择优原则,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不超过10家。
(三)现场评审
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选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施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有相关利益关系组织的评审工作。
(四)评定
1.审查表决。市评审办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将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由市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2.社会公示。初选授奖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3.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表彰奖励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首次获奖组织每家奖励60万元,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本年度预算。获提名奖的组织不享受资金奖励。
八、监督与管理
(一)市评委会在启动年度评审工作的同时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年度评审工作结束,监督组自行解散。
(二)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该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获奖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并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四)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同一组织获得质量奖荣誉称号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不占名额,不再奖励。获奖组织可在宣传中使用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六)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经市评审办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该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参与评审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评审程序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7月28日起施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