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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2-90196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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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2-09-02 09: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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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是实现双碳目标的要求。发展光伏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能源转型升级、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和举措。我市能源资源禀赋欠佳,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开发资源较少,发展光伏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的主要抓手。

二是上级任务要求。3月21日,省能源局下发《关于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能源〔2022〕4号),我市列入新增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根据试点创建任务,同时结合金华市节能办下达的2022年能源工作任务指标,需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建设进程,制定光伏方案。

三是促进能源富民惠企。在当前发电成本上涨的形势下,推进光伏+储能项目,可有效提高谷电利用率,起到移峰填谷的作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同时,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抵扣的政策,发展光伏可有效拓宽用能空间,强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要素保障,并扩大能源领域的有效投资。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总体目标、工作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4部分内容,以及永康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等2个附件。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提出主要目标。到2025年底,全市光伏装机容量达到500兆瓦以上。

第二部分是工作原则。采用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政府统筹引导和市场充分竞争相结合的模式。一是非国有属性的光伏资源由市场主导、充分竞争。非国有属性的园区工业厂房屋顶、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和主体作用,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光伏投资运营企业开放,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等要求。引进有实力的央企、国企、上市企业参与我市光伏开发建设。二是复合电站和公共屋顶资源由政府统筹、整体推进。林光、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复合电站,党政机关、医院、学校、车站、污水厂、停车场及集体闲置建设用地等公共机构建筑屋顶资源,统一纳入市级光伏开发资源库,由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国资公司主导光伏资源开发运营。三是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非居民屋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2.2m;居民屋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m。其中,非居民项目2.2米的要求依据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金华市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文件规定(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屋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m的要求,依据浙江省能源局发布的《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指南》(浙能源〔2018〕21号)文件。

第三部分是重点任务。共三个方面:

1. 推动既有建(构)筑物光伏改造。结合试点建设要求,

明确各类既有建(构)筑物的光伏安装比例要求,均高于试点要求。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医院)、国企等公共建筑屋顶,以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上空可利用面积要求2024年底前100%安装,新增装机容量55兆瓦以上;工商业建筑屋顶要求2025年底前达到60%,新增装机容量130兆瓦以上;居民屋顶为30%,新增装机容量15兆瓦以上。

2. 实施新建建(构)筑物光伏建设。明确新建建筑与光伏同步设计,各类新建建筑的光伏安装比例要求均不低于试点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建筑实现100%安装;新建工业厂房实现可利用100%安装;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达到80%以上。到2025年,新增装机容量120兆瓦以上。

3. 积极推进用户侧储能建设。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储能设施。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财政补助,加大金融支持,加大节能政策调节,加快电力消纳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其中财政补助对象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补助标准为: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一年发放一次;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已享受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附件包括永康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等2个内容。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原则上起草部门为解读机关,起草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解读人)

解读机关: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  章   茹     

联系电话: 0579-8710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