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979118624/2022-9086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09-23 17:07:3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字(2022)130号
当事人:永康市五金城德格劳保用品批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NRJL6D;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城五金北路2幢146号;
经营者:李德格。
我局在调查翁文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向翁文俊采购药品用于销售。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药品,当事人承认其从翁文俊处购入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丸、云南白药创可贴用于销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购销台账。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间,经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翁文俊上门推销,当事人从翁文俊处采购涉案药品,通过其位于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城金城市场五金中路106号的自有店铺向社会销售;因当事人未制作涉案药品的购销台账,现已查证当事人分别以每盒5.2元的价格购进300盒药藿香正气水,售价为每盒5.5元,以每盒5.8元的价格购进200盒药藿香正气水,售价为每盒6元,以每盒6.2元的价格购进100盒药藿香正气水,售价为每盒6.5元;以每盒4.8元的价格购进60盒药藿香正气丸,售价为每盒5元;以每盒15.5元的价格购进400盒云南白药创可贴,售价为每盒16元。至案发日止,上述药品均已销售,涉案药品货值为10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药品的事实及所售药品的种类;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转账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药品数量;
证据四:翁文俊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售药品的来源。
2022年9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2)东城08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涉案药品来源及购进数量,上述情形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之情形,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到永康市各银行储蓄网点的永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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