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844718319273/2023-9747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10-12 14:44:03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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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气象局工作规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永康市气象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金华市气象局工作规则》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永康市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永康市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金华市气象局、永康市委市政府和永康市气象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依法履行公共气象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推进高质量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工作,打造模范机关、清廉机关,促进我市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气象强国建设贡献力量,为永康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五金之都提供一流的气象服务保障。
第三条 永康市气象局是在金华市气象局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下,以金华市气象局领导为主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工作的管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职能。
第四条 永康市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科学精准、忠于职守,开放合作、依法行政,求真务实、清正廉洁,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永康市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永康市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等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分管相关领域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六条 永康市气象局局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并按权限决定永康气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永康市气象局副局长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局领导商量决定。
第八条 永康市气象局局长出差和休假期间,授权一位班子成员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副局长等局领导出差和休假期间,分管工作实行代管制度,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永康市气象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业务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协调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气象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市气象局的综合协调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按照工作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十条 永康市气象局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面向人民生产生活、面向气象科技前沿,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推动永康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第十一条 永康市气象局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永康市气象局全面履行永康市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实行权责清单制度,全面落实永康市气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相关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职责。
第十三条 永康市气象局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政治机关建设,全面提高党建工作质量。永康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局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扎实做好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统筹推进气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 永康市气象局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决策。局领导和各部门及时全面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保证局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统一。
第十五条 永康市气象局认真承办金华市气象局、永康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永康市气象局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永康市气象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管理气象工作,依法规范气象活动,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切实履行法律法规以及金华市气象局和永康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
第十八条 永康市气象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在行政复议中,永康市气象局作为被申请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单位要参加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及其有关证明材料。在行政诉讼中,永康市气象局作为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单位要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加应诉,提出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永康市气象局要构建气象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工作实际,适时制订、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请上会审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前须由办公室组织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金华市气象局和永康市政府报送备案。加强气象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将气象标准融入地方有关配套制度,提高气象标准应用实施效力。
第二十条 永康市气象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气象职责体系。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深化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部门职责、明晰责任边界。完善分工责任,进一步理顺事权关系。深入推进气象领域数字化改革,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坚持和完善气象双重领导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细化相关事权的范围和内容,推进国家气象事业与地方气象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永康市气象局认真落实金华市气象局、永康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永康市气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把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永康市气象局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永康市气象局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永康市气象局要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加强调研和专题学习,根据需要可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学习会等,听取专家学者、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规划、重大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决策在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永康市气象局坚决贯彻落实金华市气象局和永康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局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各科室、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气象局的决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涉及多个科室参与的工作,牵头科室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做好年度综合考评工作。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永康市气象局坚持工作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永康市气象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永康市气象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永康市气象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永康市委、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各科室(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要认真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程序、时限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永康市气象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公开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共气象服务信息等。局办公室归口管理永康市气象局新闻发布工作,未经审核批准,各科室(单位)不得以永康市气象局名义进行新闻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永康市气象局要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金华市气象局和永康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永康市气象局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永康市气象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金华市气象局、永康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永康市气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永康市气象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金华市气象局和永康市委市政府报告,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永康市气象局要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永康市气象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抓好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落实。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视情通知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协助接待处理,承办部门不得推诿扯皮。
第八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五条 永康市气象局及科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永康市气象局根据金华市气象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及时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七条 永康市气象局实行一周工作安排制度。由局办公室拟订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条 永康市气象局实行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制度。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制定考评办法,对各科室、直属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九条 永康市气象局各科室要认真落实市气象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大决策部署,跟踪督促检查和反馈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以及相关决议的落实和督查督办工作。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永康市气象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等日常政务会议制度。制定政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清单,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一条 永康市气象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出席人员包括局领导及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市气象局党组的重大部署、指示和决定;审议或审定《永康市气象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确定的局务会决策事项;部署市气象局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有关重要情况;研究部署需由局务会议安排的其他事项。
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或各行政科室提出建议,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四十二条 永康市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出席人员包括局领导、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应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市气象局党组的重要部署、指示和决定;审议或审定《永康市气象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确定的局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研究部署需由局长办公会议安排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或各科室提出建议,经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要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会后局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由所有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局长签发。会议做出的决定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四十三条 永康市气象局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包括相关局领导、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领导,必要时可扩大到有关人员。
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局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和具体工作;召集相关科室(单位)听取汇报、布置任务;研究市气象局有关工作方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等;专题部署和落实气象局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研究落实其它专题问题或专项工作。
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分管局领导确定,或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建议后报分管局领导确定。会务工作由主管科室负责,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管科室编发,会议主持人签发。各有关单位应遵守或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主管科室负责督办。
第四十四条 永康市气象局各类会议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会议效率。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主办科室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沟通,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和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形成上会材料,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处理建议的方案,按照“成熟一个、安排一个”的原则,报经局长同意后召开;征求意见有分歧的,应提请召开局领导专题(协调)会议,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意见。上述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尽可能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会人员会上发言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意见明确。
第四十五条 永康市气象局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六条 永康市气象局坚持精简务实、节约高效的原则,加强会议管理,严格会议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加强会前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着力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第十章 文件制度
第四十七条 永康市气象局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气象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公文签批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局党组发文、局发文、局发函、局办发文由主办科室起草,局办公室负责排发;科室一般性工作发函由各科室自行排发,年底统一交由局办公室归档。
(二)上行文和重要工作的局发文或局发函,由分管局领导会签后报局长签发;
(三)专项性工作的局发文或局发函,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涉及一般性工作的局办发文、局办发函和局发便函以及科室发函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八条 永康市气象局各科室呈报局领导签批的文件,如涉及其他科室的职权范围,主办科室需事先征求该科室的意见。如有分歧,须经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协商。如协商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提出倾向性意见,同时说明情况,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报送金华市气象局的公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因出差、学习等不在岗的,应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并说明情况。不得越级向省气象局行文。
部门外单位征求市气象局意见或会签文件时,由办理科室形成反馈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交由办公室负责反馈,除来文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来文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发往永康市气象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批请相关科室办理。公文流转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浙江省气象局、金华市气象局、地方党委政府、外单位来文由办公室根据发文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并交由相应科室办理,同时呈局长和分管局领导阅。其中浙江省气象局、金华市气象局来文,办理科室或牵头办理科室对应省、市局科室确定;地方党委政府、外单位来文,根据文件内容落实办理科室。重要文件或不能明确办理部门的文件由局长阅签后,交由相应部门办理。
(二)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性文件一般由办公室直接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批复请示单位,请示件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向请示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三)除涉密文件等特殊情况外,其他文件原则上按电子文件运行。
第五十条 永康市气象局及各科室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提高公文质量。凡已有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发文,凡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文件一律不发,凡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和统筹协调的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发,凡一般性号召或重复已有要求的一律不发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涉及类同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文件,尽量合并下发。能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明确的事项,不再发文。除涉密或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使用电子公文系统办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一条 永康市气象局各科室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公文起草、审核、会签、审签、终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审核时要仔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十二条 永康市气象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应及时主动报送政务信息。按时高质量完成金华市气象局、市委市政府等政务信息约稿,为金华市气象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永康市气象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 永康市气象局各科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市气象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市气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气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气象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气象局同意。
第五十五条 永康市气象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报告制度。局领导干部请假管理按照金华气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请假报告有关规定执行。局领导出差返回后,要书面或口头向局党组汇报工作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向局长报告。
第五十六条 永康市气象局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向金华市气象局、永康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永康市气象局实行值班带班制度。局领导及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带班和值班,落实好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 永康市气象局发布涉及金华市气象局、永康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金华市气象局、永康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发布涉及市气象局重要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金华市气象局、永康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五十九条 永康市气象局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永康市气象局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深化模范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强化“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及时反馈”,努力营造气象部门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优良作风。
第六十一条 永康市气象局坚持从严治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永康市气象局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三条 永康市气象局要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十四条 永康市气象局要加强学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气象局领导和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单位。
第六十五条 永康市气象局及各科室(单位)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并抓好调研成果的转化。
第六十六条 永康市气象局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永康市气象局事项审批及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把好国有资产购置、建档、处置、报废关。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简化接待程序,严格住宿和用餐标准,减少陪同人员,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的协调与安排。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有关外事接待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气条 本规则适用永康市气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永康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永康市气象局工作规则(2018年修订)》(永气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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