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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损坏供水管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
来源:市水务局
日期:2023-10-24 18: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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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损坏供水管道的违法行为,指导和规范损坏供水管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供水管道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加压泵站等为用水户正常供水所修建的供水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供水管道)。

城市供水范围:永康市主城区(新330国道—五金大道—溪心路—西三环—老330国道—紫微北路—北三环—东永二线—九鼎路—长虹路—华溪—老金温铁路—胡则路—南溪—上白线—南都路)围成的封闭范围内(含沿上述道路两侧埋设的供水管道)的供水管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其余供水范围内损坏供水管道违法行为适用《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二、市水务局负责“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 “从事可能污染农村供水、危害设施安全活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水务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损坏供水管道违法行为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市水务局;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水务局。

镇(街)负责对已赋权事项的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水务局。

各单位要在明晰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加强“业务融合”,形成“各进一步”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三、市水务局应当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实施行政处罚权的镇(街)执法队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市水务局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指导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街)执法队开展执法工作,也可以经协商决定采取人员入驻、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四、市水务局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乡镇(街道)移送案件,原则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违法行为的证据固定,如: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三)能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佐证材料;

(四)相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五)能证明涉嫌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其他部门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五、具体处罚根据损坏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等级予以认定。

(一)损坏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道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等级划分及处罚建议:

1.轻微等级: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损坏农村供水工程(单联村)供水管道(管径DN110及以下),影响供水户籍人口少于1000人,且违法行为发生后3小时内抢修恢复供水,及时承担抢修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罚建议: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2.一般等级: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损坏农村供水工程(单联村)供水管道(管径DN110及以上,DN300及以下),或影响供水户籍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且违法行为发生后12小时内抢修恢复供水,及时承担抢修费用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处罚建议:对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等级: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施工损坏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道(管径DN300以上)造成停水,或停水影响供水户籍人口5000人以上。

处罚建议:对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城市供水工程供水管道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严重等级及处罚建议:

1.轻微等级: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供水管道(管径DN110及以下)或中断供水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且及时承担抢修费用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处罚建议: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

2.一般等级: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供水管道(管径DN110以上,DN300及以下)或者中断供水时间在3-6小时的,且及时承担抢修费用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处罚建议:对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等级: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供水管道(管径DN300以上,DN600及以下)或者中断供水时间在6小时-12小时的,且及时承担抢修费用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处罚建议:对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等级: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损坏城市供水工程供水管道管径在DN600以上或者中断供水时间12小时以上的,且及时承担抢修费用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处罚建议:对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等期间损坏供水管道,造成供水中断的;因损坏供水管道停水,引发省级以上信访或投诉的;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施工中多次损坏供水管道的,按严重等级处罚。

六、处罚对象的认定。对损坏供水管道的施工单位或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时,施工单位不得以项目分包为由规避处罚。确有分包的,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有项目法人出具同意分包认可文书。

项目法人在施工前应摸清建设范围内供水管道埋设情况,并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因项目法人未进行施工交底,导致施工单位因管道埋线状况不明造成管道损坏,达到严重等级的,处罚对象应认定为项目法人。

七、对在施工中明知有城乡供水主管道,仍未进行有效避让造成管道损坏的,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报告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

八、本指引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街)综合执法队)开展行政处罚的工作指引,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操性。

九、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损坏供水管道事项行政处罚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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