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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3-99132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3-11-30
文号: 永政办发〔2023〕5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01-2023-00013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3-11-30 15: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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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永康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依法规范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加强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加快工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永康市范围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

二、拨缴标准

(一)拨缴基数。缴费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拨缴基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全部职工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各类人员。

(二)拨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比例拨缴工会经费,其中的6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1.2%)基层工会留用,40%部分(即工资总额的0.8%)上缴市总工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市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建会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拨缴方式

基层工会留用部分由缴费单位行政直接划拨给本单位工会,上缴市总工会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拨缴:
    (一)市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财政统一向市总工会划拨。
    (二)市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缴费单位向市总工会自主缴纳。
    (三)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由市税务局代收。

四、拨缴时间及相关要求

缴费单位应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部分的拨缴时间由本单位工会确定;上缴市总工会部分实行按月或按季拨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每月)终了15日内向市总工会或市税务局申报拨缴工会经费(拨缴期内含节假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缴纳期限顺延)。

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法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一)根据缴费单位需要,由市总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

(二)市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所开具凭证,比照税务部门征收税(费)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工会经费的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管理

(一)总工会、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市税务局应按规定及时代收工会经费,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拨缴工会经费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拨缴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镇(街道、区)应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规范建立工会组织,协助做好工会经费拨缴及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七、其他事项

(一)拨缴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事宜由市总工会会同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确定。

(二)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