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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55902491P/2021-95702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07 15:52:00 文号 永司〔2021〕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费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日期:2023-11-07 15:52:00
浏览:

(永司6号)永康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费奖励实施办法-timevale-convert(2).pdf

各相关单位:

为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推广“龙山经验”,扎实推进和规范我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员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平安永康”“法治永康”建设,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金华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金委办发〔2020〕29号)《永康市落实新时代调解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市辖区内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签订调解协议书和制作规范性调解案卷并通过审核的矛盾纠纷。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对象为我市专兼职调解员(在职公务员、事业编制干部职工除外)。

兼职调解员参照本办法案件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专职调解员是指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用人单位发放基本报酬,以奖代补部分参照本办法奖励标准的50%进行计件奖励,采取基本报酬和计件奖励相结合的报酬制度,年总报酬不超过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各单位应及时将列入奖励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单及收入情况向司法局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司法局。未向司法局报备的专职调解员不列入奖励范围。不同等级的调解员年总报酬实行级差。四级人民调解员计件奖励和报酬上限在基础之上提高10%,三级人民调解员提高15%,二级人民调解员提高20%,一级人民调解员提高25%。

三、奖励标准

(一)成功调处矛盾纠纷,按以下标准奖励:

1.一般纠纷,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每件奖励150元。

2.疑难复杂纠纷,规范制作调解案卷,且争议标的在10万以上,每件奖励400元。

3.重大纠纷,涉及人员死亡、重大伤残,或争议标的在50万以上的,规范制作调解案卷,每件奖励800元。

4.重特大纠纷,涉及群死群伤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在本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市级以上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规范制作调解案卷,每件奖励1000元。

四、调解档案要求

1.一般矛盾纠纷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签名(按捺指印)、调解员签名、调解委员会印章、协议签订时间等。

2.专职调解员应按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制作样本对调处化解的纠纷制作调解案卷,案卷内容包括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并将案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

五、经费奖励的审核及发放程序

1.各镇(街道、区)、村(社区)及企业调委会调处化解的各类矛盾纠纷的奖励,经所在镇(街道、区)审核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向市司法局申请拨付,由各镇(街道、区)负责发放。

2.驻法庭调解员、律师调解工作室调处化解的纠纷、律师参与调解的纠纷,经法院审核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向市司法局申请拨付,由市人民法院负责发放。

3.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员调处化解的纠纷,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向市司法局申请拨付,由市公安局负责发放。

4.重特大纠纷,涉及群死群伤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在本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例如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商品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市级以上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经市委政法委审核批准后,由原单位向市司法局申请拨付,并负责发放。

5.其他单位调处化解的矛盾纠纷由各相关单位审核批准后,向市司法局申请拨付,并负责发放。

六、经费保障及管理

1.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司法局根据每年各单位预算申报的实际情况,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经费预算申报,按政府财政分类科目规定收支,专款专用。

2.各相关单位严格把关,确保书面案卷材料全面、真实地反映调解过程和具体情况,认真审核,实报实销,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调解案卷,防止案卷毁损、遗漏、丢失。

3.本办法奖励经费在市财政预算额度内统筹,相关单位经费分配额度由联发单位共同商定。

七、本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永康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费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永司〔201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庭工作室矛盾纠纷化解

奖励经费汇总表、案件登记表

2.永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工作室矛盾纠纷化解奖励经费汇总表、案件登记表

3.镇(街道、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案件奖励经费汇总表、案件登记表

4.永康市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单

 

中共永康市委政法委员会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人民法院                    永康市公安局

 

永康市司法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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