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永康 典型案例
【失信案例】欠款到底有没有还 虚假陈述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3-12-22 来源:金华晚报 浏览次数:

在法庭上说谎会怎么样?有些当事人为了胜诉,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甚至真假混杂、张冠李戴,试图“瞒天过海”。近日,永康法院石柱法庭就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陆某处以2万元罚款,依法惩治其虚假陈述行为。

案件为原告应某起诉被告陆某要求其归还自2023年陆续欠下的货款17725元,并附上陆某于8月10日签名的欠条为证。法庭审理中,陆某答辩称已于7月19日归还了货款1万元,并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应某则反驳称该笔货款是陆某用于支付其7月19日另行购买的一批货物,与本案主张的欠付货款无关。

对于该笔转账,双方各执一词,在没有沟通记录、送货单、验收单等其他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该相信哪一方?

法官当庭严正提醒原被告,如有虚假诉讼、扰乱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将依法处置。在举证质证环节,法官在听完原告应某详细描述的关于7月19日这批货物送货沟通细节后,又再三询问陆某,陆某皆予以否认。

为了进一步确定真相,法官根据应某提供的时间、地点信息,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取了7月19日上午的一系列监控照片。该监控证明了陆某并未归还17725元货款,而是为了减轻自身还款义务,将与案情无关的转账凭证进行虚假陈述。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本案中,陆某故意混淆事实,作虚假陈述,有意误导法庭作出对其有利判决,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扰乱正常审判秩序,应当予以惩戒和警示教育。

判决后,陆某写下检讨书,对自己抱有侥幸心理,意图混淆事实、误导法庭的行为进行了深刻检讨,并积极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