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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8 13: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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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活动。

二、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调整更新信息公开指南,畅通依申请公开网络申请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四、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地做好答复工作,必要时应征求同级司法部门、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