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3-9146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2-22 15:06:49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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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体系,提升共同富裕的底色和成色的直接体现。2021年,民政部、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文件,2022年6月金华市民政局联合金华市财政局下发了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通知,对特困人员的救助标准、救助内容、供养协议、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做法和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实施细则,促使加快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救助供养范围、供养内容和标准、救助供养形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二部分,供养内容和标准。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按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低保标准的1.3倍,按就高标准执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特困人员按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六项救助供养内容: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是照料护理;三是提供疾病治疗;四是办理丧葬服务;五是提供住房救助;六是提供教育救助。
第三部分,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原则上1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对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优先安排床位保障。救助供养协议签订,由市民政局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协议参照省民政厅制定下发的格式化模板执行。
第四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分档,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
第五部分,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明确服务内容。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救助供养协议,为收住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整洁、有序的场院生活环境,丰富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加强规范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强化兜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升服务能力。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主要内容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统筹、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提升档案及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五个方面。市民政局要切实承担牵头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好特困人员标准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救助供养资金发放等工作。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以及有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必要运转经费应当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加强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实施供养对象网上审核审批,实行“一人一档案”管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 永康市民政局
解读人: 吕利英
联系电话: 0579-871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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