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23-95975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时间: | 2023-03-17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规范永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使用方向及奖补标准
围绕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绿色化发展方向,突出以应用为牵引、以场景为驱动、以产业为支撑,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等,主要包括: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要包括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推广应用。
1.补贴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在我市新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新能源重卡。
2.补贴标准。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买主体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等。对我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产品已投放市场销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技术转让及研发费用的直接投资额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包括充电站(桩)、换电站、无线充电设施、加氢站等建设改造及运营服务,省市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建设及运维,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应用、认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对符合条件的建设改造项目及运营服务,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包括动力电池回收网点、梯次利用试点建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包括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省级及以上试点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具有推广价值的特色应用场景打造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给予一定的补贴。
以上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额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
二、分配原则
围绕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重大产业项目、民生实事等领域,坚持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竞争分配、绩效优先、程序公开、确保公正的原则。
三、奖补程序
(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我市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额度、分配方向。
(二)各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改局,经市发改局审核,财政局审查。
(三)按程序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对资金下达有时间节点等要求的,可视项目开展情况采取预拨等方式,后续统一清算。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省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对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信用承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根据省财政厅下达下一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后予以调整下一年度方案资金额度及顺延相关时间节点,分配方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及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