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一件事问答”】什么方式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那么,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进行明确,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初稿)对第三十三条(草案中修订为第三十九条)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拟调整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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