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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2223/2023-93986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时间: 2023-05-24
文号: 主题分类: 公安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预警通报)别人找你借钱,小心!这类“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5-24 15: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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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对你说某个项目很赚钱,

拉你入伙、向你借钱、分你股权等等,

请小心......小心......再小心。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且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具体刑事罪名,它指的是一类犯罪行为。具体来说是有两个罪名,一个是集资诈骗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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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1、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引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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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方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远离非法集资的“六不忠告”

一是高息“诱饵”不动心。

二是老板“实力”不崇拜。

三是“官方”背景不迷信。

四是“合法”吸储不大意。

五是熟人“热心”不轻信。

六是违规吸储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