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23-93463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时间: | 2023-05-06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物价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永康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燃气企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等文件精神,从2023年4月1日起省发展改革委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鉴于现阶段上游气源方尚未正式明确最终气价等情况,经研究,现就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最高销售价格暂定为4.2元/立方米,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在最高价格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暂定价格为临时结算价格,暂定价格与最终核定的价格的差价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及时结算。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