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92043434/2023-9350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5-06 16:48:48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告知书
当 事 人:浙江标普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G
法定代表人:徐冉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永州南路 17 号第二幢第一层
2020 年 12 月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冉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指使你公司的司机将你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运到永康市象珠镇泉头村东面的一块空地上非法处置,直至 2021 年 4 月 8 日被我局查获。经称重,查获废油漆桶、废油漆渣重量为 5.555 吨。我局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认定意见书》,认定废油漆渣、含有漆渣的固液混合物和被沾染的废桶均属于危险废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同时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之情节。
2022年10月18日,经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你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书文号为(2022)浙 0784 刑初 285 号。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环境违法“严重失信名单”: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之规定,拟将你公司列入环境违法“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将纳入全省环境违法“严重失信名单”,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布。
我局地址:永康市金城路25号4号楼三楼
邮政编码:321300
联 系 人:骆永
电 话:057********13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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