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以及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永康市花街镇中心卫生院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永康市花街镇中心卫生院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永康市花街镇中心卫生院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永康市花街镇中心卫生院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永康市花街镇中心卫生院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不予公开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机构的信息公开方式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微信公众号(永康市中医院医共体花街分院);
(五)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六)咨询服务电话。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机构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永康市花街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领导机制,明确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信息公开线上、线下受理机构
线上受理:邮箱:283342204@qq.com
线下受理:地址: 永康市花街镇中心卫生院办公室,电话: 18267988897,办公时间 :8:00-11:00;13:30-16:30,邮政编码 :323102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成立永康市花街镇中心卫生院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内部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