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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410471488/2023-94465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发文时间: 2023-06-07
文号: 永发改〔2023〕23号 主题分类: 物价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3-06-07 16: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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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

管理的通知

 

各民办中小学: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收费原则。民办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以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书面向市发改局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按照非营利性和补偿成本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原则上自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并至少保持2年相对稳定,同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并同时提交最近3年(新设立学校除外)的《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监审或

成本调查。民办学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民办中小学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民办中小学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寄宿制民办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托管费。

三、收费公示。民办中小学所有收费项目,均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在学校招生简章中应当明确学校性质(公办或民办)、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困难学生减免资助办法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监督。招生简章公示收费标准与实际收取标准不一致的,以招生简章公示内容为准。

四、退费规定。民办中小学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民办中小学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五、加强监督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民办学校应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各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康市教育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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