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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3-96662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3-08-31 17:03:26 文号 永政办发〔2023〕4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01-2023-00012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图解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3-08-31 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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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永康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永康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城区公共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停车收费管理,提升市民获得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和相关程序,特对《永康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8〕102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利用场地、设施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定价形式及原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1.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

(2)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库收费;

(3)财政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包含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库;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等。

2.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管理者自主定价。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般应遵循“中心城区收费高于非中心城区收费,地上收费高于地下收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理位置、供求关系、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2.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管理者自主定价。

3.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一级、二级、三级区域和高铁南站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区范围及区域级别调整,由相关部门根据城区发展状况及区域停车实际情况,按程序动态调整。现城区范围及区域分级分区见附件。

4.对依法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期限内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2日内未领回车辆的,逾期停放所产生的停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收费停车场所的管理与服务

(一)向社会提供收费服务的停车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税务登记。

(二)收费停车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停车场标志牌及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公共停车场类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经营管理者、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2.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式;

3.按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

4.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准确、完好,卫生整洁,各种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引导机动车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

6.遵循车辆先到达先使用原则,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7.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8.月票、折扣以及对特定对象的优惠措施等须报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情形。

(三)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提高停车智能化、便民便捷化服务水平:

1.鼓励使用“智慧停车”收费系统;

2.停车泊位信息纳入系统管理,推进停车服务“一网通办”、停车资源“一网统管”;

3.将ETC无感支付等新型手段应用于停车收费服务;

4.根据场地条件,结合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四、计费方式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五、免收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一)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

(二)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停放时长未超过免费停放时间(一级区域、高铁南站30分钟,二级、三级区域4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长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作业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

(四)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有突出社会贡献的人才减免停车费。

(五)逐步探索差异化收费政策,建立春节等节假日免费停车制度。根据气象部门预警预报,在发生极端天气时,公共停车泊位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可参照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统一纳入“智慧停车”收费系统管理。

倡导企业、封闭式住宅小区停车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同时纳入“智慧停车”系统管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设置停车场所,增加机动车停车泊位供给。

(二)综合执法部门要动态评估停车收费社会效益,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城区区域范围及分级收费方案。发改、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三)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及各镇可参照执行。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永康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8〕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康市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永康市城区范围及停车区域划分示意图

 


附件1

永康市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类  型

收费时段

区域

收费标准

备注

道路停车泊位

8:00—21:30

一级

区域

第一小时4元,一小时后2.5元/半小时。

1.一级区域停放时间30分钟内免费,二级、三级区城停放时间45分钟内免费。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2.超过1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实际停放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放尾数时间;实际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放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收取;

3.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一级区域每天每次最高收费30元,二级区域每天每次最高收费25元,三级区域每天每次最高收费20元,停放时间超过一天的,按上述标准累加计费;

4.收费时段可根据治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8:00—19:30

二级

区域

第一小时3元,一小时后2元/半小时。

8:00—17:30

三级

区域

第一小时2元,一小时后1.5元/半小时。

公共停车场库

8:00—21:30

一级

区域

地面停车场:第一小时3元,一小时后2元/半小时,其中立体车库第一小时4元,一小时后2.5元/半小时。

1.一级区域停放时间30分钟内免费,二级、三级区城停放时间45分钟内免费;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2.超过1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实际停放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放尾数时间;实际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放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收取;

3.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一级区域地面停车场每天每次最高收费25元,地下停车场每天每次最高收费20元,二级区域地面停车场每天每次最高收费20元,地下停车场每天每次最高收费15元,三级区域地面停车场每天每次最高收费15元,地下停车场每天每次最高收费10元,停放时间超过一天的,按上述标准累加计费;

4.收费时段可根据治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地下停车场:第一小时2元,一小时后1.5元/半小时,其中立体车库第一小时3元,一小时后2元/半小时。

8:00—19:30

二级

区域

地面停车场:第一小时2元,一小时后1.5元/半小时,其中立体车库第一小时3元,一小时后2元/半小时。

地下停车场:第一小时1.5元,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其中立体车库第一小时2元,一小时后1.5元/半小时。

类  型

收费时段

区域

收费标准

备注

公共停车场库

8:00—17:30

三级

区域

地面停车场:第一小时1元,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其中立体车库第一小时2元,一小时后1.5元/半小时。


地下停车场:第一小时1元,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其中立体车库第一小时1元,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

高铁南站

全天

停车场

第一小时2元,一小时后3元/小时。

1.停放时间30分钟内免费。实际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2.实际停放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放尾数时间;实际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放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收取;

3.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收费30元,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计费。

备注:1.车型划分及计费标准:小型车是指额定载重2吨及以下或载客20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中型车是指额定载重2-10吨(含10吨)或载客20-40座(含4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型车是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或载客4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小型车按规定标准收费,中型车按规定标准2倍计收,大型车按规定标准3倍计收。

2.区域划分:一级区域:紫微路以东,九铃路以南,望春路以西,华丰路以北的合围区域;二级区域:总部中心区域(花园大道以东,金都路以北,金山西路以南,老铁路线以西,含市第一人民医院区域);三级区域:城区(规划范围东至金温老铁路、花园大道,南至四环线、五金大道,西至西塔路,北至香樟大道,含高铁南站、丽州南路周边区域)除一级、二级区域、高铁南站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三中路等按三级区域标准进行停车收费管理。

3.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月票、折扣以及对特定对象的优惠措施等由各停车场所经营主体自定,并报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本次月票:一级区域道路停车泊位为300元/月,一级区域公共停车场库、二级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及交通场站停车场为260元/月,二级区域公共停车场库及三级区域道路停车泊位150元/月,三级区域公共停车场库100元/月。

 


附件2

永康市城区范围及停车区域划分示意图


现城区范围:东至金温老铁路、花园大道,南至四环线、五金大道,西至西塔路,北至香樟大道,含高铁南站、丽州南路周边区域。

一级区域:紫微路以东,九铃路以南,望春路以西,华丰路以北的合围区域。

二级区域:总部中心区域(花园大道以东,金都路以北,金山西路以南,老铁路线以西,含市第一人民医院区域)。

三级区域:现城区范围除一级、二级区域、高铁南站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三中路等按三级区域标准进行停车收费管理。

高铁南站区域:包括高铁南站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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