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484T/2024-105570 | 发布机构 | 芝英镇 |
发文时间 | 2024-10-22 10:51:07 | 文号 | 芝政字 〔2024〕22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群众“身后事”合法权益,提升本单位售出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可持续管理维护能力,规范单位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公墓维护经费指的是按照省、市公墓管理要求,单位根据售出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数量和使用年限,每年从出售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已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三条公墓维护经费提取比例应该符合省、市有关规定,每年提取15%的墓穴销售收入划入公墓维修基金。公墓维修基金提取比例变动以及延伸预留经费方案经单位内部集体决策研究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四条公墓维护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墓区道路和其它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2.绿化的养护和种植;
3.墓区安保、消防、保洁;
4.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全部出售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5.与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维护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公墓维护经费是单位墓区维护管理的重要组成,每年由单位在基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六条单位应该严格管理公墓维护经费,相关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公墓维护经费产生的银行利息等增值收益计入维护经费。
第七条单位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发改和民政局等部门监督、检查。单位对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要开展定期专项审计,审计情况报永康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新法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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