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6313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11-01 11:11:4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永康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办法》?
答: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东至金温铁路、南至四环线(含江南山水新城)、西至西塔路、北至北三环线范围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
三、问: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与之前的认定方式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分阶段“一户一宅”要求,结合宅基地审批限额标准进行确认,主要以1982年2月13日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99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这三个时间节点划分界线。
较之前的认定方式从原符合人口限额面积内的违法用地经处罚补办后确认到此办法中的对符合人口限额面积内的违法用地经镇(街道)补办用地手续后按审批面积确认;新增了1999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前及之后的农房的认定方式:1、1999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发布前建设,提供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处罚发票办理登记。(1)农民只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实际占地面积及批准(处罚)面积均超过140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登记确认,超出140平方米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2)农民只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存在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的,经镇(街道)补办用地手续后按审批面积办理登记,超出审批面积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3)农民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可自主选择一处按规定登记,也可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人口限额面积内选择两处及以上进行登记,选择后其余宗地退回村集体。2、2014年3月27日后,提供镇(街道、区)或国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同时提交规划验收(核实)材料后办理登记。
四、问: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
答:农村房屋所有权按照“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要求进行确认。
1.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发布前的农房,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23]29号)执行。
2.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的农房,提供镇(街道、区)或国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同时提交规划验收(核实)材料办理登记。
五、问:对于老房子的共有面积如何认定?
答:共有的农民住房,按“门前阶沿门前摊”的原则计算阶沿分摊面积;滴水不计入分摊面积;不能提供批准文件或处罚发票的天井不计入分摊面积。
六、问:原《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面积与实测的面积不符时,如何办理登记?
答: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相符且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在原批准面积内,登记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登记面积确认;登记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按实测面积确认。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相符且实地未发生变化的,确有证据证明错登、漏登的,予以变更登记。
七、问:办理登记过程中对分家的面积有何规定?
答:农民住房按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合法、合理分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通过分家方式申请登记。
八、问:符合补办条件的如何办理?
答:本次统一确权登记时补办审批手续采用表单式简易程序,由镇(街道)负责补办。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 胡华东
联系电话: 0579-89295621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