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631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11-13 15:23:15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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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前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浙政办发〔2024〕30号),更好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培育永康特色产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新优势,高质量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深度融合发展,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体系,助力打造“世界五金之都 品质活力永康”,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二、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4项举措:
(一)优化商贸流通体系,畅通“内循环”(第1-6条,共6条)。一是扶持企业高质发展,对年销售额在5亿元、2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且当年同比增速分别达20%、15%的,按年销售额的0.6‰予以奖励。对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且当年同比增速达15%的,按年销售额的0.8‰予以奖励。对年销售额在1亿元、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单季增长15%以上且全年增长10%以上的,每季度最高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年销售额增量在0.5亿元、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50万元。以上按年度兑现,同一内容不重复补助。二是规范商贸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批零商贸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或15万元。首次被认定为批零企业且年销售额增量达标的,再一次性给予20-60万元的分档奖励。鼓励主辅分离,工业企业分离设立贸易企业,达一定标准的,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60万元的分档奖励。三是打造企业示范标杆,对新认定且年销售额增量在2亿元、2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经综合认定,分别按年销售额的0.6‰、0.8‰予以奖补。对新认定且年销售额增量在1亿元以上零售企业,2亿元(含)以内按年销售额的0.8%予以奖补;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年销售额的1.15%予以奖补。第2、第3年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增量分别在1亿元、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同等奖补。关联企业可合并计算。四是支持数贸园区打造,支持打造电商园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每新认定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园区入驻企业合计年销售额达6亿元(其中零售额须超40%)以上的,按年销售额增量和场地租金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以上奖励合计结算,统一补助给园区运营方。五是深化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标准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成后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工业固废回收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除外)购置加工整理机械、运输车辆、软硬件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通过,按最高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政府供地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条款。六是引导开展荣誉创评,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商基地(含直播)或电商(含跨境)示范(知名)品牌(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首次获评省级电商示范村、服务站(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老字号或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或外贸优品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评新零售示范企业、优秀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绿色直播间”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在中央外经贸专项发展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
(二)树立电商发展标杆,扶持新业态(第7-11条,共5条)。一是打造电商标杆,经认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0亿元的电商企业,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90万元;同比增长50%以上的,可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二是支持店开全球,对经认定企业运营网店给予平台支出费用30%的补助,经综合认定,每家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60万元的分档补助。三是支持平台经济,支持发展平台经济,大力推进数实融合。鼓励企业自建线上交易平台,根据线上年销售额进行奖励,其中零售型平台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批发型平台年销售额超2亿元的首年奖励10万元,后续年度零售型平台每增长5000万元、批发型平台每增长2亿元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与平台深度合作,经认定落地的选品中心、电商基地、线上产业带专区、服务型机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50%予以补助,单项当年最高补助500万元。四是完善公共服务,对获评省级优秀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每年积极开展电商类活动30场以上的,对其租金进行全额补助,每年租金补助最高80万元。五是公共海外仓奖励,鼓励海外仓建设。对获评省级、金华市级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发展壮大会展经济,打造“新引擎”(第12-14条,共3条),一是鼓励开拓全球市场,支持赴境内外参展,补助展位费的50%-100%,补助部分展位人员费用。参加由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的国内展会,按实际摊位费给予补助,单个摊位最高不超过0.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二是积极培育经贸展会,对新举办且标准展位在300个(含)以上的经贸型展会,第1-4届补助700元/个标准展位。对通过认定的重点展会,按基本补助加绩效考核的方式予以支持。对年度累计组展面积首次超过2万平方米的会展服务机构,按7.2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三是推进展会提质升档,鼓励在展会中设立境外品牌或进口专区,对折合标准展位数达10个且参展企业达5家的,对举办主体的展位费、装修费等费用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鼓励组织采购商组团参展,单次组织境内省外采购商50家以上、境外采购商10家以上的,分别按1000元/家、2000元/家的标准补助组织方,本条款申报对象范围不限。对引进国际知名展览公司联合举办展会且展览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展会一次性补助举办主体300万元。对展会项目通过UFI、ICCA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三、适用时间
本意见适用于2024—2026年度,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 永康市商务局
解 读 人: 朱思思
联系电话: 0579-871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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