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MB1849305N/2024-106153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11-19 14:55:17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永康市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原文
一、制定背景
规范永康市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江省推进农业领域设施设备报废更新和建设提升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浙农机发〔2024〕7 号),结合我市实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市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下称农业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和支持方式
1.原农业设施大棚配置的手动卷帘设备(包括无卷帘设备)提升改造为智能化或电动化卷帘设备。
2.因电动化卷帘设备提升改造需要新安装变压器的,通过申报永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3.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的设施农业新建大棚项目和老旧大棚设施改造提升项目,通过申报省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基地项目择优予以支持,规模达不到省项目要求的,通过申报永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三)补贴标准
1.农业设施大棚卷帘设备提升改造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为不高于350元/台(套)且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包括自动卷膜器、控制箱、辅材、安装费用等),同一建设内容不重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其中,智能化卷帘设备100W的补贴350元/台(套)、80W的补贴340元/台(套)、60W的补贴330元/台(套);电动化卷帘设备100W的补贴330元/台(套)、80W的补贴320元/台(套)、60W的补贴310元/台(套)。
2.需要新安装变压器的,按照永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标准给予补助。
3.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的设施农业大棚新建项目和老旧大棚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成功申报省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基地项目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50%补助(含上级),其它项目按照申报永康市农业产业化竞争类项目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贴申请程序
1.农业设施大棚卷帘设备提升改造补贴
(1)农业主体向属地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永康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申请。
(2)农业主体按照规划用电要求,自行联系安装。电动卷帘改造提升工程完成后,农业主体携带相关材料报永康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同时承诺投资额真实准确。
2.新安装变压器和新建农业设施大棚和老旧大棚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申报省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基地项目的,按照省农业双强项目申报,其它项目按照《永康市现代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永农产经办发﹝2023﹞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补贴资金拨付
经验收、公示无异议后,按财经纪律及时拨付资金。其他补贴按照相应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予以拨付。
(六)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2月31日。
四、解读责任
《永康市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由永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胡文嘉 联系电话:0579-8929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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