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10XY/2024-10663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12-09 15:44:2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近年来,越来越多公园、绿地出现在人们身边,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然而却有车主为图一时便利,随意在绿地内停车,不仅影响城市形象,也会损害城市绿化。
为守护“城市之肺”,有效遏制绿地违停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多起绿地内停放车辆案件。
周某绿地内停放车辆案
2024年11月20日,周某将车辆停放在康市溪心路杨木塘村91号附近的绿化带上,违反了《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方某某绿地内停放车辆案
2024年10月20日,方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永康市金城路888号附近的绿地内,违反了《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漆某某绿地内停放车辆案
2024年10月17日,漆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永康市南站大塘沿路口附近的绿地内,违反了《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
(二)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
(三)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
(五)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
(六)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
(七)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绿地是“城市之肺”
能够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名居生活品质
请规范停车,做文明好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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