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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1772/2024-102043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05-13 17:12:44 文号 永民〔2024〕3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民【2024】33号永康市民政局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康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4-05-13 17:12:44
浏览:

GYKD10-2024-0001

永康市民政局

文件

永康市财政局

 

永民〔2024〕33号

 

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永康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永康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康市民政局

永康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永康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永康市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永康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及其他来源,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等。

(二)老年人补助及评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经费等。

(三)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四)养老服务人员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特殊岗位津贴、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等。

(五)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消防提升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三、补贴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运营补助。新建或改造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市级验收合格后,投入3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的,超过30万元部分按照投入的50%计算,给予总额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经省级验收通过,具有市级样板示范作用的,追加建设奖励补助10万元。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考评结果分档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15万元/年(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

2.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提升)运营补助。对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有老年食堂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展提升改造,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提升补助。以上建设(提升)补助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发放。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考评结果分档给予星级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4万元/年。

3.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补助。

(二)老年人补助及评估工作经费

1.高龄津贴。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

2.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关于印发永康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民〔2021〕97号)执行,若上级政策变动,对应进行调整。

3.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经费。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60周岁至79周岁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评估费用每人次最高不超过80元。若上级政策变动,对应进行调整。

(三)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星级补助。根据《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等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法备案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三至五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分三年发放,评定后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第四年发放40%。机构经过提升被评定为更高级的,奖励差额,差额补助在评定后第二年一次性发放。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保险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二,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

3.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根据《永康市康养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标准,按每家建设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养老服务人员补助

1.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执行。

2.特殊岗位津贴。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

3.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对本市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中的优胜者,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补助。

(五)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金华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可给予一定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由镇(街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纳入、及时发放到位。

3.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属地镇(街道)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后发放。

(二)审核。市民政部门及属地镇(街道)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公示。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等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除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就餐补助外,其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

(二)此前市级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原各类补助补贴政策不再执行(原有补助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附件:1.永康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2.永康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附件1

永康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

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运行的养老服务综合体、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建设要求

(一)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求

1.建筑面积不少于500㎡,标志牌醒目统一,名称统一为“XX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工作人员有健康证。

3.床位数不少于10张。原则上应选择有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经验的社会力量作为运营主体,选取运营商,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4.主要功能:一是生活服务,提供助餐、助浴、洗涤等设施及服务,开展上门服务;二是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辅助训练、健康咨询和指导、健康监测、用药提醒等服务;三是托养服务,为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服务,向长期照料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四是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护老者培训,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条件具备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延伸社会工作、心理疏导和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标志牌醒目统一,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2.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工作人员有健康证。

3.主要功能:(1)文化娱乐室:配有电视机、棋牌、图书阅览等;(2)老年食堂:能容纳20人以上就餐的场所,配有冰箱、消毒柜等,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规定,并备有灭火器具;(3)卫生保健室:能提供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4)日间休息室:配有10张以上折叠椅(床);(5)洗衣室:配有洗衣机等;(6)室外有老年活动场所及适合老年人健身的活动设施等;(7)卫生间:应方便轮椅出入,便池安装扶手;(8)为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到村(社区)开展专业养老服务提供场地、人员等支持;(9)排摸汇总辖区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发挥联络站的作用,协助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开展专业性、针对性的养老服务。

(三)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

1.建筑面积不少于100㎡,标志牌醒目统一,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2.工作人员有健康证。

3.主要功能:(1)文化娱乐室:配有电视机、棋牌、图书阅览等;(2)老年食堂:能容纳20人以上就餐的场所,配有消毒柜、洗碗池等,符合食品卫生防疫规定,并备有灭火器具;(3)日间休息室:配有10张以上折叠椅(床);(4)室外有老年活动场所及适合老年人健身的活动设施等;(5)卫生间:应方便轮椅出入,便池安装扶手;(6)为乡镇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到村(社区)开展专业养老服务提供场地、人员等支持;(7)排摸汇总辖区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发挥联络站的作用,协助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开展专业性、针对性的养老服务。

三、管理机制

1.规范服务管理。现有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等上墙公示。有条件的要集中组织食材采购,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从事助餐、配送餐的服务人员均应取得健康证,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集中供餐的养老服务企业、餐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开展年度考核评定。每年对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开展动态考核,达到要求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优秀占比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合格占比不少于20%。达到要求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五星占比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0%,三星占比不少于20%。

3.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化。鼓励养老服务企业、餐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合同外包”“委托”等各种渠道和形式,承接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照料中心)运行管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产业的良性循环。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管理的,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同等的资金扶持和政策优惠。

四、补助标准

1.建设补助。新建或改造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市级验收合格后,投入3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的,超过30万元部分按照投入的 50%计算,给予总额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经省级验收通过,具有市级样板示范作用的,追加建设奖励补助10万元。经市级验收合格后,对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有老年食堂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展提升改造,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提升补助。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给予3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2.基本运行补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餐老年人数年平均在6-30人的,给予每年4万元运行补助;用餐老年人数年平均在30人以上,年平均人数每超1人增加补助1000元。每年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运行补助。开展多个服务点配送(3个及以上)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餐饮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就餐运行补贴模式,年平均用餐老年人在30人以上(不包括入住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老年人),每超1人增加补助1000元。此外,用餐老年人数年平均6人及以上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每年补助1.5万元,用餐老年人数年平均6人以下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历年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全年运行少于270天(含)的,运行补助按实际运行天数折算(实际运行天数/365)给予补助。当年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按照建成后正常运行实际天数(实际运行天数/365)折算给予补助。

3.就餐补助。散居特困人员按实际用餐人数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8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60周岁以上在册低保对象(从生日当月开始享受),按实际用餐人数一日一餐(限中餐或晚餐)的给予每人每天就餐补助2元;一日二餐的给予每人每天就餐补助5元;一日三餐的给予每人每天就餐补助6元。若老人一个月内的就餐天数少于当月运行天数的2/3,则该老人当月不纳入统计。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4.星级补助。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考评结果分档给予星级奖励,三星奖励2万元/年,四星奖励3万元/年,五星奖励4万元/年。

5.完善补助方式。就餐补助每季度拨付1次,第四季度就餐补助在次年进行拨付,基本运行补助资金根据运行情况每年拨付1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查考核。市民政局采取日常督查、绩效评价、第三方评估核查等方式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对村(社区)领导班子和主职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监管,合理规划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按要求准确及时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数据,确保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长效运行。

(二)加强财务管理。各村(社区)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所有资金纳入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机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村(社区)自定。社会化运行管理的,按规定建账立制。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责令及时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附件2

永康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以缴纳保险时间为准),岗位津贴不得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或签订劳务协议(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且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浙里康养”系统中养老护理员打卡任务;

(四)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其中初次上岗的完成岗前培训,其他养老护理员通过护理学堂、护理员培训等方式线上线下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总学时不少于60分钟;

(五)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二、津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发放流程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承诺书、申报名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经属地镇(街道)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后,自上岗满6个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由各养老机构每半年度申请一次并及时发放。如享受津贴申请人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四、经费保障和监管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一旦发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津贴等行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有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资格。属地镇(街道)针对享受津贴人员基础信息、在岗情况以及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情况,应当通过数字化平台、台账核查、实地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模板)

 

依据《永康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本机构    年   月   日提交的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均真实准确,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如有弄虚作假,本机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回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

 

负责人(签名):

养老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永康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模板)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补贴发放区间(      年  月):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

岗位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起止年月

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

职业技能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

标准

(元/人/月)

补贴

发放

月数

合计

发放

金额(元)

等级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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