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24-101925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时间: | 2024-05-07 |
文号: | 永发改〔2024〕10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4〕10号)规定,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范围
在正常教学日期间,学校应每天开展课后服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等服务不纳入课后服务范围。根据学生及家长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初中上课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晚自习服务不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课后服务应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主要为确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
二、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600元/生·学期。
(二)民办寄宿制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民办非寄宿制学校的学费等各项费用中已包含课后服务相关费用的,不得重复收费。
(三)引进参与学校课后拓展服务的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要在市教育局认定的“白名单”范围内,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统一由课后服务费中列支。
三、其他规定
(一)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
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
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
务费。
(二)严格据实收取费用。出现中途转学或休学等特殊情况的,学校要据实收取或据实退回相应的课后服务费。
(三)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
(四)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正式实施。原有关于课后服务收费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教育局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