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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7006132/2024-102976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4-06-18 16:41:25 文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日期:2024-06-18 16:41:25
浏览:

行政执法主体:永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执法范围:永康

监督举报地址:永康金城路19

邮编:321300

举报投诉电话:0579-82102210 

一、 行政执法依据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颁布施行)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二)《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颁布施行,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颁布施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颁布施行,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颁布施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永康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永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四、行政执法程序图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退役军人事务机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退役军人事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永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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