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24-104430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时间: | 2024-08-22 |
文号: | 永发改〔2024〕33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第三人民医院:
《市三院关于停车收费定价的申请》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你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1小时(含)内免费。
二、超过1小时的,在2小时(含)以内3元。
三、2小时之后,每1小时加收1元。计费时间尾数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24小时内最高不超过20元。
四、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五、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你院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