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2223/2024-10524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9-30 15:57:31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以下文付红、蒋俊辉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童警官、章警官 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车宝路9号,联系电话:0579-871660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3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文付红 | 532128********6158 | 文付红,于2024年08月10日20时26分,因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东永线32km+900m地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人口身份信息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2 | 蒋俊辉 | 332526********3535 | 蒋俊辉,于2024年08月08日17时22分,因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花街镇三板路37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人口身份信息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3 | 周新 | 330722********5916 | 周新,于2024年08月07日19时47分,因驾驶浙G739B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象珠镇青枫家庭农场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前科材料、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记1分;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拾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柒佰伍拾元的处罚,记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4 | 覃志勇 | 430802********7717 | 覃志勇,于2024年08月23日23时01分,因驾驶浙G4968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花街镇北三环新川红绿灯附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5 | 夏正 | 330722********5734 | 夏正,于2024年08月14日06时49分,因驾驶浙G88DD6小型面包车行至永康市龙山大道0公里+300米地段处,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前科材料、 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记6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
6 | 郑小兵 | 360222********421X | 郑小兵,于2024年08月04日07时32分,因驾驶浙G2Q8G3轻型栏板货车从官川往莲湖方向,经永康市东库-清溪7公里+600米地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车厢上违规载客1人,已卸载)违法行为。 |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询问笔录照片、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记3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
7 | 胡世行 | 330722********643X | 胡世行,于2024年08月12日21时20分,因驾驶浙G8053N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康市三井头村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记9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罚款柒佰元整的处罚,记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8 | 徐雄雪 | 330722********2315 | 徐雄雪,于2024年08月24日16时11分,因驾驶浙G86VJ0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永康市溪中路与龙川东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记1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9 | 赵有根 | 332526********4315 | 赵有根,于2024年08月03日02时57分,因驾驶浙G8701R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紫微路与松石路交叉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0 | 郭云朋 | 412726********2037 | 郭云朋,于2024年08月23日23时03分,因驾驶浙G77TS5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永康市芝英镇南市街89号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1 | 石洪英 | 532128********534X | 石洪英,于2024年08月25日00时15分,因驾驶贵F8170K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金都路铁路桥下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2 | 谢刚 | 341221********6279 | 谢刚,于2024年08月23日23时41分,因驾驶浙GDQ5699轻型封闭式货车行至永康市北三环新川村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记1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贰仟贰佰元的处罚,记13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3 | 孙战勇 | 330722********2116 | 孙战勇,于2024年08月05日08时04分,因驾驶浙GV8F15小型轿车行至永康市石四线厚莘村路段处,涉嫌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浙GV8F15小型轿车一辆,强制报废 (二年内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14 | 刘模有 | 362322********7531 | 刘模有,于2024年08月20日08时59分,因驾驶浙G1PL16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身份信息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浙G1PL16轻型栏板货车一辆,强制报废 (二年内不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