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2013798F/2024-10476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9-08 19:09:21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带您读懂《周塘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征收范围:具体情况详见《永康市周塘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周塘区块私房约305宗,机关企事业单位8宗,房屋建筑面积约4.4万平方米。
二、签约、腾空期限
签约期限20天、腾空期限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途的,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房票安置。
四、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详见《周塘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搬迁费按每平方米7元计算。
2.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搬迁费按1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补偿。
3.搬迁过程中涉及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5元(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750元的,按每月75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房屋通过腾空验收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永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对年满70周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给予5000元/人的一次性临时过渡租房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的补偿费,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其他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系房屋交付使用后加装水电“一户一表”、管道煤气初装费按如下标准补偿:
(1)自来水“一户一表”:每户补偿850元。
(2)电“一户一表”:每户补偿240元。
(3)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补偿标准:多层、高层住宅套房1500元/户,排屋、别墅3500元/户。
2.电话、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3.数字电视补偿费:每户补偿150元。
4.空调移机补偿费:每台补偿5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偿500元,燃气、电热水器每台补偿200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固定电话、网络、数字电视、空调、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燃气)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1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2次补偿。
(五)临街临巷补偿标准
土地登记用途为非商业但实际用于经营的,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已办理营业执照且营业满两年的被征收临街临巷房屋(第一层),用途按原登记用途认定,临街临巷补偿按指导价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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