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2013798F/2024-10476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4-09-08 19:15:15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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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按《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2〕36号)和《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22〕37号)实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申请住房困难户房屋补助的,不能选择房票安置。
二、房票及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指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安置房权益货币量化后,核发给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手新建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的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即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三、房票计算方式
(一)被征收人在领取房票前应按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结清相关费用(安置权益综合价或住宅用地综合成本价除外)。
(二)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票面金额=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1.1-安置奖励面积×安置权益综合价。
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
(三)属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票票面金额=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1.1-安置权益面积×住宅用地综合成本价。
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以城中村启动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四)房票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填写式(适用于10万元以下)等五种。房票分为存根联和票据联,存根联由房票实施单位留存,票据联由房票所有权人收执。被征收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多张房票面值组合。
四、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实施单位应将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二)使用限期。房票票面应注明有效期限,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自房票签署之日计算起始时间,以24个月后对应日之前一天为到期时间。
(三)房票兑现。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的,房票所有权人可在房票使用后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按剩余房票票面金额领取货币;购房款未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或未使用房票的,房票所有权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按剩余房票票面金额除以1.1计算后领取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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