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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10XY/2025-00935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5-02-21 10:31:03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第1期|秸秆焚烧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日期:2025-02-21 1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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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市民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观念,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各镇街以执法巡查+教育引导+精准管控的方式筑牢秸秆禁烧防控网。

本期,聚焦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望广大市民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以案释法

案件一

2025年2月11日15时31分,当事人王**在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庄口村露天焚烧秸秆,污染周边空气质量,予以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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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2025年2月18日09时42分,潘**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尚仁村道明小微园附近露天焚烧树叶、杂草、树枝等,污染周边空气质量,予以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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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2025年1月17日,楼**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附近露天焚烧树叶、杂草、树枝等,污染周边空气质量,予以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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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同时做好宣传工作。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劝阻露天焚烧秸秆,共同守护好我们的蓝天白云。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
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 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焚烧秸秆

不仅污染环境,还存在火灾隐患

违者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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