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10XY/2025-00935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25-02-21 10:31:03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市民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观念,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各镇街以执法巡查+教育引导+精准管控的方式筑牢秸秆禁烧防控网。
本期,聚焦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望广大市民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以案释法
案件一
2025年2月11日15时31分,当事人王**在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庄口村露天焚烧秸秆,污染周边空气质量,予以立案处罚。
案件二
2025年2月18日09时42分,潘**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尚仁村道明小微园附近露天焚烧树叶、杂草、树枝等,污染周边空气质量,予以立案处罚。
案件三
2025年1月17日,楼**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附近露天焚烧树叶、杂草、树枝等,污染周边空气质量,予以立案处罚。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强日常巡查,同时做好宣传工作。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劝阻露天焚烧秸秆,共同守护好我们的蓝天白云。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 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焚烧秸秆
不仅污染环境,还存在火灾隐患
违者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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