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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5-02-25 13: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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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服务项目

服 务 内 容

服务类型

责任单位

(列第一为牵头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市人力社保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物质帮助

市人力社保局

老年人

3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4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5

健康体检

为65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免费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等服务。

医疗服务

市卫健局

6

法律服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保管遗嘱公证的,80周岁以上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的减半收费。

关爱服务

市司法局

7

*出行服务

乘坐永康市城市、城乡公交,持社保卡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票价的5折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关爱服务

市交投集团

8

*方岩景区旅游服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

关爱服务

市文广旅体局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9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0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1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2

保险缴费补贴

为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等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缴费补贴。

物质帮助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13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4

护理补贴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参照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5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6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7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为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特困老年人

18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照料护理、住房救助、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19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镇(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属地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照料护理、办理丧葬事宜等。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

20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为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特殊困难

老年人

21

探访服务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等老年人,采取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形式,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日常生活照料等服务。

关爱服务

市“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22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23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为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残联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25

社会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局、市行政执法局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26

机构养老

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中的老年人及离休干部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照护服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

27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优先安排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中的老年人及离休干部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关爱服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

28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为60周岁及以上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补贴。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29

供养保障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子女为永康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30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凭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关爱服务

市公安局

注:标*号的为永康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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