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10XY/2025-0170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3-27 10:24:25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清明临近
正值火灾易发期
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增强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杜绝进山入林野外用火现象发生
现公布一组森林防火典型案例
防范森林火险于未“燃”
案例一
当事人:施XX
案发地点:唐先镇岩前村林地(小地名潘坑、大坑,行政界线属唐先镇上仁村)
案件经过:当事人在坟地祭祖,并焚烧纸钱,自认为火已熄灭便离开现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行为。
处罚结果: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责令当事人在森林火灾原地恢复森林植被。
案例二
当事人:陈X
案发地点:永康市西城街道飞龙山
案件经过:当事人在永康市西城街道飞龙山附近燃放烟花,引起森林火灾。被毁坏林地地类主要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处罚结果: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责令当事人3个月内补种树木。
相关法律依据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第二款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第三款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下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
温馨提示
“森林防灭火,有你也有我”。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保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摒弃扫墓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在农田随意私烧乱点等陋习,倡导文明祭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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