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5-8221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5-20 14:37:2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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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2年我市出台了《永康市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永政办发〔2022〕38号),有效期2年,已超期。政策实施两年多以来,收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收储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以及原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充分考虑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工作实际,兼顾政策延续性、稳定性和实效性,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规定》在原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基本保持不变,主要对收储部分流程、土壤污染调查要求、收储指导价等3个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
《规定》主要包含5方面内容:
(一)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公开透明、依法稳妥”等4条原则。
(二)收储范围。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镇规划实施、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产业调整等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
(三)收储流程。明确收储的8个步骤,分别是提交申请、权属核查、评估测算、方案报批、签订合同、支付补偿、注销登记、交付土地。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收储补偿方案联审机制,在收储流程的“评估测算”环节,将补偿标准“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改为部门联审确定。基于供应土地实行全口径储备入库管理的工作实际,调整权属变更程序,将原收储流程第八条“权属变更”调整为“注销登记”,并将该工作时序前置在“交付土地”前。
(四)收储补偿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工业用地收储指导价进行了更新调整。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在工业用地收储指导价评估体系的指导下进行市场评估、双方协商,主要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补偿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以及停产停业补偿。被收储地块的原土地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腾空、搬迁的,按补偿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五)其他事项。对保障措施、土地污染治理、土地收储后管护等进行了明确。结合《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原《规定》中关于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表述简化调整为“对拟进行收储的工业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储备土地供应前,由地块所在镇(街道、区)实行日常管理维护,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规定》自 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2月31日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林果
联系电话:13858918290(62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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