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5-10500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6-25 11:12:24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5〕22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永康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有效预防、解决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和《金华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25〕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永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聚焦涉企行政检查多头、重复、低效、过度等突出问题,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努力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影响最小化、服务效益最优化,营造放心干事、安心发展的高水平营商环境。到2025年底,“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计划检查率90%以上,亮码检查率99%以上,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达70%以上。到2027年,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80%以上。
二、健全行政检查制度规范
(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主体资格梳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经市政府依法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向社会公布委托书。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标*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2025年6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方式等要素。经部门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动态调整,严格落实“清单之内规范查、清单之外无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明确行政检查标准清单。2025年8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单位对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梳理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常用的检查事项标准清单,明确检查要求和内容、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方式和频次、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部门间难以协调的,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市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健全落实重点产业合规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逐步推进物流行业等重点行业合规标准制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制定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制定出台全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遵守程序,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制定实施。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除国家、省统一部署外,开展全行业、全地域涉企专项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市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检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现场检查需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严格落实“亮码检查”,依托“掌上执法”主动出示电子执法证、行政行为码,履行告知程序,必要时做好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鼓励企业扫码跟踪检查结果,评议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方法
(一)落实行政检查备案制度。涉企行政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协调、统筹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市综合执法办备案。年度检查计划发布后,按照“非必要不计划,无计划不检查”原则,审慎开展执法检查,因工作需要确需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每月初及时向市综合执法办报备计划增减情况。同一执法单位内部因不同事项对同一类监管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时,由单位内部加强统筹,做到“单部门一次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监管对象进行行政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就同一事项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现场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坚持“应并尽并、应联尽联”,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深入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推行简单事项“委托查”“一表通查”,加强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联合检查。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推行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健全“通用+专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行业领域特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年度内可以少检或不检。推动行政检查与信用惩戒、处罚公示、信用监管等工作协同联动,双随机、专项任务信用规则应用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全面推行行政指导。深化“互动治理型”执法理念,构建“预约指导、惩教并重、帮扶整改”的护企安商新格局。加强“预约式”指导,企业通过浙里办“益企帮扶”线上提交预约申请,执法部门主动靠前指导。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加强信用修复帮扶,建立“机制重塑、流程再造、服务集成”的“三位一体”信用修复机制,引导涉案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构建统筹协同监督体系
(一)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建立项目化管理机制,构建上下贯通、协同发力的整体工作格局。各责任单位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细化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并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切实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提升执法监督效能。完善部门衔接机制,压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通过网上监测、案例发布、制发“三书一函”等方式,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评议晾晒的,相关方案材料应当同步抄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设立行政执法企业观察点,收集反馈行政检查不规范问题线索。充分运用“亲清直通车·政企恳谈会”“永商会客厅”等载体,畅通企业沟通交流渠道,推动涉企行政执法问题高效闭环解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局、市政管办、市工商联、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强化数字技术赋能。依托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市行政执法指挥中心,优化建设“益企帮扶”模块,加强行政检查、处罚数据归集和治理,监测分析涉企行政检查态势,重点关注计划制定、任务实施、检查结果反馈等环节实施情况,推动涉企执法风险预防、执法问题切实整改,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加强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工作协同,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证据共享互认。(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强化执法规范纠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工作纪律情况督查,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清单,细化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适用情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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