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16-1249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16-05-06 10:17:32 | 文号 | 永政办发〔2016〕53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各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
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内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各镇(不含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各镇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乡镇工作补贴按每月200元确定。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各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各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次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6号)规定的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继续执行,不冲抵乡镇工作补贴。
(三)乡镇工作补贴不纳入各镇事业单位(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四、经费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5年所需经费可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统筹安排或列入2016年预算,以后年度经费列入当年预算。
(二)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的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如实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审批。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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