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MB0L45670B/2018-00702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18-01-18 15:07:26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城西新区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效能建设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聘人员是指不占用新区正式编制,因工作岗位需要并与新区签订用工合同,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含物业公司、政策处理、退休转临聘、单项工作临聘人员)。
第三条 临聘人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职能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在编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以“借调、抽调”等各种名义乱设岗位、私自招聘等行为。
第五条 临聘人员工作截止年龄:男性为65周岁,女性为62周岁,到龄后自动退出工作岗位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 各职能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安排岗位等情况书面报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新区班子会议研究后统一实施招聘。
第七条 临聘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党的领导,服从组织分配,遵纪守法,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身体健康。不能有传染疾病,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从事食堂工作的临聘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3、证照齐全。应聘辅助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特殊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应聘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4、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临时聘用专业人员的义务;符合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等条件。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临时人员:
1、有违纪违法和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史。
2、驾驶人员有重大交通事故记录史。
3、违反计划生育、“两违”等方面未处理的。
第八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招聘条件、办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与有关职能办公室商议,报党工委、管委会商定后实施。
第九条 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与有关职能办公室进行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继续留用的一年一签。
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实行年薪制,具体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作岗位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为临聘人员缴纳“五险一金”,时间从试用期满次月开始参保,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新区财政所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临聘人员的学习教育、考核、请事(病)假、福利等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由各职能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一楼大厅的统一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其他科室的由各职能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职能办公室要对临聘人员(含物业公司、政策处理、退休转临聘、单项工作临聘人员)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做好日常督查、考勤、谈心、整改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新区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必须执行机关保密有关规定,属于保密内容的不得外泄。
第十六条 临聘人员享受各种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为临聘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临聘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问责处理: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辞退或解聘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口头告诫:
1、被本单位发现无故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一次的。
2、被本单位发现上班时间串岗闲聊、上网聊天、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与工作无关一次的。
3、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天)的。
4、有其它违反工作纪律方面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机关服务效能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令书面检查。
1、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但未通报一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新区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完成新区交办的工作和任务一次的。
3、对服务对象和干部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不予受理登记、不按规定及时答复和承办一次的。
4、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拖沓,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一次的。
5、因作风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查证属实一次的。
6、其它违反服务效能方面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机关服务效能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1、在本单位检查中被发现无故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二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新区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完成新区交办的工作和任务二次的。
3、对服务对象和干部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不予受理登记、不按规定及时答复和承办二次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机关服务效能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或解聘 。
1、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且被通报一次的。
2、在本单位检查中被发现无故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三次的(含被上级查处未通报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新区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完成新区交办的工作和任务三次的。
4、对服务对象和干部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不予受理登记、不按规定及时答复和承办三次的。
5、因作风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查证属实二次的。
6、有违反廉洁自律方面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被辞退或解聘合同的临聘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凭党政综合办公室抄告单到新区财政所结清工资后离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次办法适用于大学生村官、政府买岗位人员,上级规定的合同签订、教育培训、工资福利等除外,其余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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