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18-38463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18-11-06 16:18:20 | 文号 | 永政办发〔2018〕78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YKD01-2018-0002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金政办发〔2015〕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所称住所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应当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住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市、区)、街道(镇、乡)、小区(村、路)、门牌、房号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真实有效方便监管。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对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合理需求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推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对股权投资、电子商务 (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被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托管信息。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 “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网络技术,动漫游戏开发,影视、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策划、中介,股权投资,理发、美容等居民服务业,除经营危险物品以外的零售业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企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登记。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限制。
第十条 企业住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永康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个体户、市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暂不实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住所的监督管理。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我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社会参与监督,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的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住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而取得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把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低散乱危”整治行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水资源保护区、入驻总部中心等情形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或相关行业整治职能分工,由各镇街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住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企业,由属地镇街区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康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
永康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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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产权所有人 (姓名/名称) |
| 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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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 经营性用房 □ 住宅 □ 其他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 租赁 □ 无偿使用 □ 自有产权 □ 其他 | ||
房产使用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承诺 | 1.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使用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遵守《永康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有安全隐患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若有违背,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字。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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