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02613273B/2018-2151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18-03-02 15:42:03 | 文号 | 永水务〔2017〕1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的核定财政补助水务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使财政资金发挥更好的效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永康市水务建设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永水务(2016)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康市农村水务工程财政补助项目(下称补助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活动。
第三条 结算审核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的产生
第四条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用3~5家造价咨询单位。
第五条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须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在永康市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较强的审核力量。
第六条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三章 工程结算审核管理
第七条 计划补助超过10万元的补助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八条 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年度招聘的造价咨询单位中自行挑选,并将挑选的造价咨询单位报送市水务局。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提供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图纸、完工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第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程合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工程计价依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二)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三)工程量、工程要素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四)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单位自送审资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送审价在50万以内(含)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50万(不含)~200万(含)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0万(不含)以上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另行协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审结,需以书面形式向水务局说明情况,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由造价咨询单位与建设各方协商解决。对适用定额、取费标准等有争议时,由市水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审核费用:
(一)审核费用采用分档累进计费;
(二)审核费用以单个工程的送审工程造价为计价基数;送审价在100万元之内的按2.8‰费率计取,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2.5‰费率计取,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按2.2‰费率计取;经计算单个审核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三)超过送审价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的追加审核费用按5%计取。
(四)超过送审价5%以外的追加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其它的审价费用由永康市水务局在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永康市水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造价咨询单位从事补助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造价咨询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审核结果;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由第三方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要求审核结果误差率在5%之内。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审核时间超过第十一条之规定20%~40%的,并无永康市水务局书面同意的,扣除审核项目的20%审核费用。
第十九条 违反如下规定之一的,扣除审核(抽查)项目的审核费用,次年不允许参与招聘。
(一)审核时间超过第十一条之规定40%~100%的,并无永康市水务局书面同意的;
(二)抽查的审核结果误差率在5%~15%之间的;
(三)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如下规定之一的,扣除审核(抽查)项目的审核费用及其它项目审核费用的30%,五年内不允许参与招聘。
(一)审核时间超过第十一条之规定100%以上,并无永康市水务局书面同意的;
(二)抽查的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15%的;
(三)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有较大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造价咨询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永康市水务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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