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844718319273/2018-8331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18-04-01 09:23:53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防雷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雷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永康市气象局制定了《永康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是落实《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建设任务和规范履行防雷检测机构诚信管理职能的重要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1号令);
(三)《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气发〔2016〕8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永康区域内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应用及管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检测机构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信用等级评定及标准,第三部分评定方法和程序,第四部分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包含第1~3条。
第1~2条为评定依据、意义和适用范围。
第3条明确气象部门在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定及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二章信用等级及评定标准包含第4~12条。
第4条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档次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
第5条根据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市防雷办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频次。
第6~12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具备的一定条件。
第三章评定方法和程序包含第13~16条。
第13条防雷检测机构拟申报的信用等级需提交的材料。
第14条规定市防雷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15条对资料初审合格的单位,由市气象局组织各相关部门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第16条评定结论通过永康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第17~21条。
第17条明确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18~20条明确信用等级的应用场景。
第21条对于晋级或降级处理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市气象局将及时公告并换发相应证书。
第五章附则包含第22和23条。
第22条明确了永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23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四、办法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康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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