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44016495U/2018-18825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18-05-31 10:08:48 | 文号 | 永卫计发〔2018〕37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永 康 市 财 政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卫计发〔2018〕37号
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
项目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8〕6号)要求,我市农村妇女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费用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与医保政策的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每次住院报销500元。
二、做好与财政资金安排的衔接。
2018年5月1日后(以出院时间为准,下同)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财政局不再安排资金补助。请各助产医疗单位及时填报相关报表结清项目资金。
三、做好报销工作的衔接。
2018年5月1日前不在永康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在2018年8月31日前到市妇保院保健楼三楼报销窗口办理报销。
2018年5月1日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在永康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社保卡在院直接结算费用;在永康市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发票 、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社保卡、生育服务卡等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报销。
各单位通过孕期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向群众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各助产医疗单位在产科、收费处等显眼处做好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调整前后能平稳过渡。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1日
永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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