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68695751W/2019-2219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19-11-19 15:34:33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和《永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永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永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并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
永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无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永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能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及时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付诸实施。
2.不断发现和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普遍和重大问题,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3.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单位之间的普遍和突出矛盾,理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部门、单位之间密切配合,全面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办、人力社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邮政局、海关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原则
1.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镇(街道、区)参加。
2.召开联席会议,应明确会议主题,并会前通知各与会单位。
3.联席会议应将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和决定形成纪要,印发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区)、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4.建立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通讯网络,保持信息通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调整情况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整后人员自动接替相应工作职责。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和决定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
2.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3.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永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对部门的职责划分,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部门整合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现对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四)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规划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五)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域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六)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开展危险化学品地下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批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组织应急、环保、公安、卫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八)依法组织、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
(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装备保障;落实化工园区(集聚区)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负责落实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牵头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指导和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的应用,运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三)组织开展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有关发证情况通报同级环保、公安等部门。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将有关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经信、环保、公安、卫健、交通运输、铁路、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
(六)依法查处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为。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八)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要求。
(九)联合商务、市场监管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制度。
(十)受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十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港区内仓储经营除外)。
(十二)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十四)责令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所涉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的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十六)会同经信、环保、公安、卫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铁路等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十七)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分级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通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十九)组织、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安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监督从业单位落实剧毒化学品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对符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落实相关措施。
(五)接受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报告。
(六)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通报应急、环保、卫健等部门。
(七)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按照规定进行的转让情况的报告。
(八)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保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九)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十)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应急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受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的备案。
(十二)接受同级应急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通报。接受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通报。
(十三)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四)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事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市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依法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工作。
(十六)责令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核发情况通报同级经信、环保、应急、公安部门。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四)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法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六)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七)依法查处取缔有证无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为。配合应急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被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的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协同配合商务、应急等部门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推进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一)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二)接受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三)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应急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环保设施、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确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组织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公安机关接收的无主危险化学品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
(五)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到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八)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建设永康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督促运输企业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三)依法开拆查验涉嫌夹带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货物。
(四)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有关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卫生健康局
(一)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二)接到公安部门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内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业务培训;合理布局医疗资源,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体系。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的审批和监管。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铁路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邮政管理部门
(一)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依法开拆查验涉嫌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交寄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邮件、快件。依法开拆查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涉嫌收寄危险化学品的邮件、快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经信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在医药石化发展规划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
(三)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发改局
(一)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建设局
(一)依法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监管、安全监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商务局
(一)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应急局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财政局
(一)支持、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先进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等工作。
(二)负担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没收的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人力社保局
(一)建立和完善与安全生产状况挂钩的工伤保险费制度。
(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科技局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研发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和化工安全生产技术。
(二)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支持。
(三)支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四)指导监督科研院所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杜绝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剂。
(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教育局
(一)指导监督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二)负责落实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题教育。
(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国资办
(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治。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管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三)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海关驻永康办事处
(一)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未提及的部门职责,请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如遇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动,相应职责自动接替。
抄送:金华市安委办,永康市府办。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印发
-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