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17-37102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19-06-17 15:39:38 | 文号 | 永政办发〔2017〕9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YKD01-2017-00027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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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关于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 “全面奔小康、永康新腾飞”中心目标,以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为抓手,充分发挥我市企业数量及经济活力优势,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重、场内场外市场挂牌并举,按照“培养一批后备,股改一批挂牌,培育一批上市”的工作思路,加快全市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步伐,努力推动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实现互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22年,全市拥有上市企业15家,股份制改造企业100家,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100家,基本形成广覆盖、多层次、有特色的资本市场“永康板块”。
二、具体举措
(一)强化后备企业培育。
1.规模以上或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包括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其他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30万元。
2.后备企业或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定增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免缴项目投资建设保证金和亩产税收保证金。
3.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的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调增和评估产生的地方财政留成。
4.企业在股改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5.企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股改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所实际缴纳税收(除增值税)的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6.企业因上市需要调整增加利润而产生的地方贡献,经有专业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给予全额奖励。
7.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三年内,按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增加值和利润为基数,环比增长超过15%部分所形成的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相关数据需经具有专业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各部门要加强对后备企业在上市或挂牌过程中的业务及法律、法规指导,对上市需出具的税务(含国税和地税)、进出口、环评、社保、消防、安监、行政无诉讼、劳动人事仲裁纠纷、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无犯罪记录等无重大违法违规等证明,相关部门要尽快给予办理。
9.后备企业符合《永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永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优先给予担保。
10.对后备企业股改过程中涉及遗留项目,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涉及补办不动产登记证的,在企业整改后,满足规划、环保、质检和消防要求的,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对历史遗留或需多部门协调的问题,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一企一策”专题研究解决。
(二)加大上市支持力度。
1.企业在境内IPO上市或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上市公司董事长奖励500万元。
2.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名额纳入当年地方性政策安置入学指标,符合B类对象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上学按照《关于实施人才先行战略的若干意见》(永委﹝2009﹞14号)和《永康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永委办〔201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再融资在本市开展项目投资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项目投资额度以有专业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4.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本市投资项目且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募集资金投资期间,以企业上年度利润(以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为准)的130%为基数,超过部分给予5%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同比产生的地方财政留成。
5.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证券机构减持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予减持人。
6.职称评定、人才评选、人才公寓分配等方面,上市公司高层次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利。
(三)鼓励对接场外市场。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9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版等省内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20万元。
2.企业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转板进入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上市的,按IPO奖励标准补足奖励。
3.支持非上市民营企业运用各类债券直接融资,对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且50%(含)以上投资市内的(投资额度需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每单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各类担保实体为完成股改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提供增信,担保费率低于1.5%的,按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中介机构落地。
1.支持获得省级交易市场认可的中介机构(推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我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企业股改、挂牌工作。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推动我市5家(含)以上企业成功股改,并在区域场外市场挂牌的,每成功推动一家企业,给予三家中介机构共15万元奖励。
2.支持资信优良的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我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辅导工作。(1)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推动2家(含)以上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2)在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推动2家(含)以上企业境内上市;(3)在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推动3家(含)以上的企业挂牌新三板及1家(含)以上企业上市;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一条,每成功推动一家企业,给予三家中介机构共50万元奖励。
三、保障机制
(一)严格准入门槛。
1.严格认定标准。后备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地在本市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境外上市的企业,其经营主体注册在永康市);(2)主营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股权清晰,治理机制健全;(3)有明确的上市、挂牌意向,企业董事会已通过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4)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5)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在永康市辖区内。
2.明确申报程序。经企业自主申请,所在镇(街道、区)推荐上报,市金融办审核发文批复,列为后备企业。
3.开展动态监管。定期调整后备企业名单,对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展上市、挂牌等实质性工作,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等不符合标准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挂牌后备条件,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后备企业,经市金融办认定,取消后备资格。
(二)完善服务机制。
建立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上市公司市领导联系制度,跟踪服务企业上市、挂牌筹备工作。金融办要牵头做好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督促后备企业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班子,推进上市、挂牌筹备工作。对企业股改重组及上市、挂牌中出现的困难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各部门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强指导服务,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挂牌需部门协调解决的可向市金融办申请 “一企一策”,金融办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置,确须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金融办要及时上报。继续完善考核奖励机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跟踪督查、考核及通报,充分调动上市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中介体系。
组织由律师、券商、会计师组成的金融专业导师服务团,对后备企业进行“一对一”业务辅导。积极引进会计、审计、法律和咨询等高端服务机构在永康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形成专业化、高端化的上市金融中介服务市场。积极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天使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的重要作用,推动一批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上市政策宣传解读,抓好典型企业的宣传报道,努力在全市范围内营造鼓励支持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各类上市培训班,进一步提高镇(街道、区)及部门单位负责人服务企业上市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定期组织企业外出考察,借鉴学习先进企业上市成功经验,组织开展企业上市知识、上市政策、上市融资、场外市场融资、私募债融资宣讲,不断增强企业主上市意识。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在奖励上不重复计奖。
(二)上述政策的兑现,其支持对象满足相关条件后6个月内,由支持对象提出申请,经金融办和财政局审核通过之后,联合发文执行给予兑现。
(三)文件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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