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17-37105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19-06-24 17:02:13 | 文号 | 永政办发〔2017〕107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YKD01-2017-0003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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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县域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31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广完善“亩产论英雄”机制,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全面完善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全面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不断优化产业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创新强、亩产高、节能好、减排多”的企业加快发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转产,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公正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注重制度规范,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
扶优汰劣原则。以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反向倒逼,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积极稳妥原则。正确处理稳增长和促转型的关系,逐步扩大企业综合评价范围,合理深化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用,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含)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除供电、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执行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加快建立用能权、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基于评价结果的企业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等机制全面完善落实。
二、构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性投资。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工业性投资。
(三)评价办法。
1.指标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分、工业性投资20分、亩均增加值占10分、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占10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占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分、单位电耗税收占30分、工业性投资20分。
2.指标基准值。
各项指标基准值为全部企业该指标的平均值。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修正系数对所有指标均适用,满足多个修正系数条件的,取最高修正系数):
(1)上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或纳税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5;
(2)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含)—10亿元或纳税3000万(含)—5000万元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4;
(3)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含)—5亿元或纳税1000万(含)—3000万元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3。
(四)数据来源。
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企业综合评价提供依据。市国土局负责企业用地数据;市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核定的排污权数据;市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对象进行行业分类(分五金八大行业和非五金行业),并提供相关数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国税、地税收入数据;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综合评价。各镇(街道、区)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实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市审计局做好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审计工作。
三、分类排序
根据上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按规上、规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照车业、门业、杯业、电动工具、电器厨具、休闲器具、技术装备、金属材料和非五金行业等九大行业分类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各分成A、B、C、D四类。
(一)A类(重点扶持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0%(含)的规上企业。
(二)B类(鼓励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10%-80%(含)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前5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整治提升类)。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2%—20%之间的规上企业和后3%—50%之间的规下企业;
2.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四)D类(倒逼转型升级类)。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2%(含)的规上企业和末3%(含)的规下企业;
2.属于《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3.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整治和资源占用产出等相关标准,计划通过专项整治实施整厂关停淘汰的“低、散、乱、危”落后企业;
4.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评为D类。
(五)对几类特殊企业的规定
1.对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对我市产业发展有特殊作用的企业(如模具加工、热处理等)、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和新进规上企业(限当年)可暂不评价(企业也可自愿参加评价)。
2.化工、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依法经营且整治后达到相关标准(以整治验收意见为准),方可列入B类,但不列入A类。
3.对经评价未能列入B类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可提升至B类,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实际评价结果提升一档,但不得提升至A类,并给予一年整改期,以后年度按实际评价分类。
4.当年工商信用评价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类(含)以下的、经国土部门认定存在闲置土地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等违法受处罚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经市环保局认定排气、污水、噪声和固废等排污未达到我市规定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评价结果降低一档;对恶意偷排、直排,造成重大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为D类。具体企业名单由发改、经信、科技、国税、地税、国土、环保、安监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认定。
(六)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四、构建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经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税收等资源要素配置上采取差别化政策。其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要,对企业实施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备案当年被评为A类);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优先保障用电、用水需求和新增用能指标;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享受环境检测收费优惠;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市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二)B类企业。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三)C类企业。
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不再享受各项评选类财政奖励政策;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禁止与D类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D类企业。
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技改项目除外),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禁止D类与D类企业、C类与D类企业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资格;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从严控制信用评级、信贷支持;不得增加用能和排污指标,并按节能减排年度计划,提高用能和污染物削减指标以及交易指标的价格;鼓励D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
五、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评价办法废止。
(二)本方案由市府办、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
附件: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经国土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包括工业和仓储用地)。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竣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土地,计算全部用地面积;在合同规定竣工期限以内的土地,调查年度没有产出的,新增土地面积不纳入评价。同一法人多宗用地应全部计算在内。以企业集团(市域范围)口径统计税收、用电的,集团下属企业的用地应全部统计在内。(由市国土局提供、认定)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国税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国税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核定的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七、工业性投资(万元)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得4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得8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得12分;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得16分;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0分。
八、出租型企业统计口径
出租型企业,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3亩以上,且存在出租的企业,评价时以土地使用权企业为评价对象,将承租企业中符合产业导向的独立核算的规上企业数据合并至土地使用权企业进行计算。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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