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0-69704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0-10-15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受理
(一)受理主体
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受理渠道
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本单位公开指南中列明依申请公开接收渠道,将“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各单位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三)受理方式
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与登记,并与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各单位信件收发机构接收后应及时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确认并做好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登记的主要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主要内容、申请渠道及编号、接收日期、答复期限、联系方式、办理结果等。
(二)起算时间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各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成功之日或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各单位提供的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行政机关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一)补正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行政机关答复书送达;委托申请未提供有效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各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各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补正告知
各单位需要申请人补正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一)独立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制作的,可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并报有关负责人审签。
(二)协同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联合发文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级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转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反馈,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本单位其他内设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应及时作出反馈,将拟答复意见及理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视情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四)意见征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对于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第三方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
2.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3.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无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4.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审核
(一)公开前审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动态调整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六、答复
(一)答复要素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答复。答复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有编号、有标题、有抬头、有申请内容、有收到申请时间、有办理经过、有法律依据、有明确结果、有救济途径、有单位印章、有落款时间。
(二)答复期限
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各单位应通过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快递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电子稿,并将答复书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一并向申请人提供。
(三)查阅抄录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一定困难,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经与申请人协商,可以安排申请人上门查阅、抄录。
(四)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各单位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八、归档
各单位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纸质归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视情);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视情);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视情);答复书及附件材料;审批表;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纸质材料应一并归档保存。